2013-08-16 266 0
五部门提出,今后将指导督促施工企业缩短工资结算周期:经与职工协商实行分批支付工资的,应每月预付工资,预付工资不得低于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且每半年至少结清一次工资。第二年1月10日前结算并付清上年度全部工资余额,不能按期结算并付清的按照拖欠职工工资处理。工期不足一个月的,应当在施工任务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清职工工资。建筑施工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合同解除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结算并付清工资。
五部门要求,大力推广由总承包企业或直接承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将职工工资直接打入银行职工工资账户,并由银行按时代发工资的办法,防止层层拨付产生工资拖欠。对拖欠和克扣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人社、住建部门联合建立行政约谈制度。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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