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13 280 0
省司法厅有关负责人说,该规定一个很大亮点,是通过多种途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中明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城镇违法建筑正在建设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措施。
“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既可以有效避免给当事人造成更大损失,又可以降低执法成本。”该负责人表示,除以往法律规定的自行拆除、强制拆除这两种拆违方式外,如今还增加了申请拆除的方式。规定中明确:违法建筑当事人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决定载明的期限内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
该规定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了人性化规定。其中规定,具有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或者住房面积低于本地住房困难标准的,应当将其纳入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范围予以保障;在未获保障或者未落实过渡措施前,对其违法建筑暂缓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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