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25 116 0
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改正的,将依法处理和处罚;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曝光。
对因工程款拨付不到位、违法分包转包,造成的恶意拖欠行为,将通报建设、交通等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诚信等级或取消资质,限制其招投标资格,不得参加评优评先等活动,直至清出建筑市场;对欠薪逃匿案件,将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或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劳动监察部门提醒劳动者,要注意收集保留相关证据,签订相关合同与协议,如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所在社区劳动保障监察窗口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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