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命名出新规 7层以下建筑今后不能叫

2013-10-24 109 0

 记者昨日从成都市民政局获悉,《成都市建筑物名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已于近日由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四部门联合印发,将于11月10日起正式施行。“广场无场、花园无园、商城无城”等现象将逐渐得到改变。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暂行办法》明确了建筑物名称备案范围———用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楼层在7层或高度在24米以上,满足以上条件之一的住宅、商业、办公、酒店等功能的建筑物均应办理建筑物名称备案手续。“基本涵盖了城区所有新建建筑物。”

《暂行办法》对建筑物备案的14类标准进行了详细定义和说明。根据规定,“大厦、商厦”的高度不能低于50米,或总建筑面积要在2万平方米以上。而规模小于“大厦”的“大楼”,要求高度在7层以上或者24米以上。“广场”被要求“室外向公众开放的开敞空间应不小于2千平方米。”“中心”的用地面积一般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一般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

此外,为使建筑物名称名副其实,在“山庄”的释义中特别强调了“依山或坡地而建”。而运用“庄、院、庭院”等通名的建筑,其绿地率要求在40%以上。《暂行办法》还增加了派生的通名,如由“城”派生的“名城”、由“花园、园、苑”派生的“雅园、雅苑(小区网 论坛)、家园、佳苑、名苑”等,丰富了通名的内容。

成都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处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民政局之前的统计,中心城区的建筑物名称备案比例只有5%。“《暂行办法》施行后,建筑物的命名备案将前置,新建建筑物的备案比例势必大幅提高。”成都商报记者了解到,根据《暂行办法》,项目业主在开工建设前,要先到地名主管部门拿到《建筑物名称备案通知》,才能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拿到《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中心城区内的建筑物到成都市民政局办理名称备案;在其他区(市)县的建筑物到当地民政局办理名称备案。地名主管部门自受理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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