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率先发布建筑业“营改增”实施意见

2016-04-12 169 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率先出台《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定于4月6日起正式执行。《实施意见》明确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实施意见》遵从住建部“价税分离”计价规则,对本市现行计价依据进行相应调整,并详细列出相关数据,使得建筑市场交易有指导,计价有依据,为市场计价活动提供合理参考。

  适用范围
  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的工程均在《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内。


  重点阅读
  《实施意见》规定,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执行《实施意见》。
  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等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且“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可按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按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及配套定额编制设计概算的建筑工程,按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费用组成内容
  (一)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与预算定额的内容一致。
  (二)企业管理费包括预算定额的原组成内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增加的管理费用等。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实施意见》
  ◆通知原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建发〔2016〕11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了《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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