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建管〔2016〕34号
各县(市、区)建设(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工作,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依据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等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应依法委托具备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设计,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实行第三方监测。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扬府办发〔2012〕110号)的要求,对于深基坑工程施工可能危害周边邻近既有建筑安全的,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现状保全鉴定,办理保全手续,将相邻建筑实施现状保全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主动与周边相关单位、居民做好协调沟通。
建设单位应按照承发包有关规定发包深基坑工程。若深基坑工程单独发包,建设单位应在主体工程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组织基坑设计、施工单位向主体工程施工单位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建设单位应依据市城乡建设局《扬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扬建规〔2014〕1号)的要求,组织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专家论证,及时协调处理参建各方反映的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深基坑工程和周边环境的安全。
二、设计和施工单位要强化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规范管理
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中应明确施工监测的监测项目、监测频率、监测点数量及位置、监测控制值和报警值等技术要求。
施工单位对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施工单位应根据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含监测内容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据市城乡建设局《扬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扬建规〔2014〕1号)的要求,组织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论证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报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实施。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监测和巡视。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的应急抢险设施和人员。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定期巡查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项目负责人应严格带班生产,加强深基坑工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报告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深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
施工单位应在土方开挖前对设置止水体系的支护结构进行降水系统试运行,以确保止水体系的施工质量。若降水对周围环境有影响,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施工单位应在深基坑工程开挖完成后及时组织地下结构工程施工,并按相关要求及时进行基坑回填。深基坑工程需要延长支护结构设计使用期限的,应经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复核,组织专家论证,并按专家论证意见及相关规定实施。
三、监理单位要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全过程控制
监理单位应对深基坑工程编制专项监理细则,并做好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理工作。对不按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监理单位应在基坑工程土方开挖前依据《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要求,对支护结构(围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水控制等施工质量组织参建各方进行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开挖作业。
监理单位应在基坑土方开挖完成后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的要求,组织参建各方对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土方、边坡等子分部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并办理移交签字手续。在基坑回填后,应组织参建各方对基坑工程施工质量进行验收。
四、切实加强对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管
第三方监测单位对监测数据和报告负责。第三方监测单位应依据勘察资料、设计文件、监测合同及相关规范标准编制监测方案。对于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方案应经过专家论证。
第三方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发现异常时,应提高监测频率;达到报警值,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各方对深基坑工程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相关应急措施,以确保安全。
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能,将深基坑工程作为质量安全监督的重点,加强联动监管,开展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发现未按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的,应责令相关责任主体予以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扬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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