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施工技术创新成果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本会单位会员:
根据科技部印发的《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充分发挥社会科技奖励在激励自主创新中的积极作用,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我会将原“中国建设工程施工技术创新成果奖”更名为“中国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施工技术创新成果奖”,并重新修订了《中国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施工技术创新成果奖评选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
附件: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施工技术创新成果奖
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建筑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行业科技创新激励机制,鼓励在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建筑业企业,中国建筑业协会设立中国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施工技术创新成果奖(以下简称施工技术创新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施工技术创新奖经中国建筑业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设立,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备案,是我国建设工程施工中的最高科学技术奖,是建筑业企业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奖项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施工技术创新奖授予在施工技术创新、工艺革新、工法开发等方面有重大突破,取得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技术创新成果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 评选活动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崇尚科学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办奖、坚持公益为本、坚持诚实守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施工技术创新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须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一般应为业内资深专家。
第六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科技推广部负责施工技术创新奖的申报、初审及日常管理工作。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遴选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工作。评审委员每年更换三分之一,原则上每位评审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年。
第三章 范围与数量
第七条 施工技术创新奖适用于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工业安装工程。
第八条 施工技术创新奖每年评选一次,分为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不超过6项,二等奖不超过20项,三等奖不超过100项。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施工技术创新奖的技术创新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
1、研发程序完整,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通过省部级的鉴定、评价,并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2、具有创新性、实用性、安全性和经济性;
3、技术创新成果类别包括:
(1)为提高生产效率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水平、解决关键技术和难点而研发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2)在高、大、精、尖、特工程的关键环节中有重大突破的创新技术;
(3)对促进和实现建筑产业现代化具有广泛推广应用价值的技术或管理研究成果;
(4)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或设备,在实践中再创新形成的施工工艺和技术。
第五章 推荐与评审
第十条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推荐。
第十一条 填报单位准备书面材料,向推荐单位提出申请;推荐单位对材料进行评估,择优推荐;推荐单位确定推荐项目后,组织企业通过中国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施工技术创新成果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填报,并按要求对网络填报材料认真把关,完成推荐程序;推荐单位向我会科技推广部报送推荐函和企业填报的纸质材料各一份。
第十二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进行初审。对符合初审条件的技术创新成果,从专家库中遴选专家进行网络评审,网评结果按综合得分进行排序,并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三条 对提交评审委员会的技术创新成果,必要时可要求申报企业答辩。评审委员会以投票方式评出施工技术创新奖。得票率在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入选。入选项目多于获奖名额时,以得票多的项目入选。评选结果在中国建筑业协会网站上公示后,报会长会议审定。
第六章 表 彰
第十四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向获得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或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向获得三等奖的企业或个人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为交流和推广获得施工技术创新奖的单位和项目的经验与做法,全面促进建筑业科技进步与管理创新,中国建筑业协会依据有关规定组织编辑、出版施工技术创新成果专辑。
第七章 奖 励
第十六条 为保证奖励基金来源的长期稳定,鼓励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建筑业企业和个人,经我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设立中国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施工技术创新成果奖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是指用于中国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施工技术创新成果奖奖励用途的合法资助款或自有资金,包括单位或个人自愿资助款。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专款专用,用于奖励中国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施工技术创新成果奖的获奖单位和个人。专项基金纳入中国建筑业协会财务统一管理,不得挪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获得施工技术创新奖的单位,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中国建筑业协会将撤消其荣誉并追回所发证书和奖金,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侵害他人利益,情节严重者,将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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